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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终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猛猛与张店金硕果水饺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店金硕果水饺城,王猛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民终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店金硕果水饺城。负责人:王文莉,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昌兰,该公司会计。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猛猛。委托代理人:侯猛,淄博开发珠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张店金硕果水饺城与上诉人王猛猛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3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店金硕果水饺城的委托代理人胡昌兰,上诉人王猛猛的委托代理人侯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9月,王猛猛入职张店金硕果水饺城处。张店金硕果水饺城未与王猛猛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王猛猛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安排王猛猛享受带薪年休假。2015年2月初,王猛猛离开张店金硕果水饺城单位。王猛猛离职前工资为1681.83元/月。2015年5月,王猛猛向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事项如本案所诉。同年8月10日,该委作出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1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张店金硕果水饺城支付王猛猛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49.66元;2、张店金硕果水饺城支付王猛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22.74元;3、张店金硕果水饺城支付王猛猛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欠发工资881.00元;4、张店金硕果水饺城支付王猛猛带薪年休假工资154.65元;5、张店金硕果水饺城支付王猛猛2015年1月份工资2319.76元;6、驳回王猛猛的其他仲裁请求。王猛猛对上述裁决不服,诉至本院,要求实现诉请。另查明,张店金硕果水饺城于2014年6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2月22日为王猛猛发放的工资分别为1122元、1272元、1225元。张店金硕果水饺城提供的本人签名栏有王猛猛名字的2014年5月、2014年11月的考勤记录中记载有王猛猛分别在上述月份中出勤16天、14天,均低于规定的月工作时间;王猛猛虽有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张店金硕果水饺城提供的2015年1月的考勤记录本人签名栏为空白。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店金硕果水饺城未依法与王猛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王猛猛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安排王猛猛享受带薪年休假,亦未提供王猛猛未休年休假系王猛猛原因的证据,故王猛猛据此主张双倍工资差额19591.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合法有据,依法应分别支持19591.00元、2522.74元、154.65元。张店金硕果水饺城主张王猛猛系个人原因离职、2015年1月份工资900.00元左右,未提供有效证据,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猛猛要求张店金硕果水饺城支付2015年1月份工资,应予支持,但数额应为1681.83元。张店金硕果水饺城2014年10月20日为王猛猛支付工资为1272元,低于该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该部分最低工资差额228元,应予支持。王猛猛的其他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为:一、张店金硕果水饺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猛猛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9591.00元;二、张店金硕果水饺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猛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22.74元;三、张店金硕果水饺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猛猛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54.65元;四、张店金硕果水饺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猛猛支付2015年1月份工资1681.83元;五、张店金硕果水饺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猛猛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228.00元;六、驳回王猛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张店金硕果水饺城负担。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张店金硕果水饺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王猛猛2015年1月份工资1681.83元,支付低于最低工资差额228.00元无事实依据,故要求二审改判原审第四、五项判决。王猛猛针对张店金硕果水饺城的上诉辩称,张店金硕果水饺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上诉人王猛猛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拖欠工资错误,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带薪年休假工资773.25元,欠发工资经济补偿金193.31元。2015年1月份工资2319.76元,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579.90。2014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263.36元,双休日加班工资9279.06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三、四、六项,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张店金硕果水饺城针对的王猛猛上诉辩称,王猛猛2015年1月份没有出全勤。王猛猛经常去上网,一个月出勤20天或15天,从来不出满勤,所以我们发放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王猛猛是因为与领导吵架离职的,2015年1月20日左右与领导吵完就走了,也没有办离职手续。故其上诉要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一审卷宗及二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关于张店金硕果水饺城应否支付王猛猛2015年1月份工资及2014年9月份低于最低工资差额的问题。张店金硕果水饺城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发给王猛猛2015年1月份工资,原审以王猛猛离职前的工资标准判决张店金硕果水饺城支付王猛猛2015年1月份工资及2014年9月份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张店金硕果水饺城主张已发工资及王猛猛未全勤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王猛猛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王猛猛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王猛猛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王猛猛工作情况认定其带薪年休假工资154.65元,王猛猛上诉要求应支付773.25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该上诉理由的成立,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张店金硕果水饺城、王猛猛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张店金硕果水饺城负担10.00元。由王猛猛负担1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东辉代理审判员  马清华代理审判员  李兴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