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黎欣、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欣,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黎欣,男,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柳江县新兴工业园顺业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经理。黎欣申请执行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欣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请求被执行人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款人民币193127元及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17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以(2015)江民初字第166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位于柳江县新兴工业园顺业路18号的财产:1、土地证号为江国用(2010)第0569**号的土地一宗;2、房产证号为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的办公楼一栋;3、房产证号为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的车间一间;4、房产证号为柳江县房权证江政字第××号的车间一间,其中第1、2、3项财产被执行人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已抵押给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且首封法院均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已查明被执行人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因另案被其他法院首封且已经抵押他人,本院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