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许元料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男,50岁(1965年11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羁押,同年2月2日被逮捕,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申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申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许×在本市西城区马连道第三区1015号御品和茶叶店内,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游×发生矛盾,后采用摔、砸等方式将店内缅甸花梨椅子8把、缅甸花梨柜子2个、门玻璃4块、柜子玻璃2块以及紫砂壶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1361元。被告人许×于2016年1月1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害人游×的陈述,证人周×1、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周×2、沈×、邱×、杨×的证言,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许×的辩护人申鹏当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许×系在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二、被告人许×有退赔意愿;请求对被告人许×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被告人许×的辩护人提出的两点辩护意见,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许×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在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能向司法机关缴纳部分款项用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备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许×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智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