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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齐文宽与吴起县吴起镇金佛坪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文宽,吴起县吴起镇金佛坪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134号原告齐文宽,男,汉族。被告吴起县吴起镇金佛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吴起镇金佛坪村。法定代表人赵文,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齐文宽与吴起县吴起镇金佛坪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文宽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文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文宽负担。审 判 长  乔正文审 判 员  武文明人民陪审员  白能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