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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27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陆呈虹、刘小琴,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王前,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港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9904元,减半收取9952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新琴审 判 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