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久朋与欧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久朋,欧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359号原告王久朋,男,蒙古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农民。被告欧长江(曾用名欧瑞平),男,蒙古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久朋诉被告欧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久朋撤回对被告欧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