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5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久朋与欧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久朋,欧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359号原告王久朋,男,蒙古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农民。被告欧长江(曾用名欧瑞平),男,蒙古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久朋诉被告欧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久朋撤回对被告欧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