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于连江与杨玉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连江,杨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于连江,男,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杨玉林,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337号于连江申请执行杨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3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