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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于连江与杨玉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连江,杨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于连江,男,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杨玉林,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337号于连江申请执行杨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3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