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怀安与钮铁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安,钮铁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2民初391号原告李怀安,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杨喜红,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路伟,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钮铁海,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李怀安与被告钮铁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鹏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怀安诉称,2014年,被告钮铁海在河南省开封市××湾镇××村承包一个建筑工程,建筑新农村试点大楼。2014年2月份左右,原告跟随被告在该工地打工,工程结束后,工钱至今未结。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一直不接电话也找不到被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钱8000元。被告钮铁海辩称,原告确实跟随被告在工地干过土建,同意将工资款8000元支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5月,原告李怀安跟随被告钮铁海在河南省开封市××湾镇××村从事新农村试点大楼的土建工作,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钱8000元未及时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钮铁海于2016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李怀安工钱4000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李怀安工钱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怀安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冯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