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9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冯桂茹与方恒伟等四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桂茹,方恒伟,方东升,佟利,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974-1号申请执行人冯桂茹,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方恒伟,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方东升,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执行人佟利,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佟军,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冯桂茹与被执行人方恒伟、方东升、佟利、佟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铁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方恒伟、方东升、佟利、佟军应偿还货款本息人民币212,400.00元、案件受理费2,243.00元。因被执行人方恒伟、方东升、佟利、佟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桂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和证券开户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9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请将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兆涛审 判 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六���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