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7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庄学桂与朱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792-1号申请执行人庄学桂,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朱清,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933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32元、公告费56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本案,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锡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