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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朱松林与王建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松林,王建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086号原告朱松林。委托代理人吴立新。被告王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松林诉被告王建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松林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祥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