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朱松林与王建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松林,王建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086号原告朱松林。委托代理人吴立新。被告王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松林诉被告王建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松林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祥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