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龙忠与被告石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忠,石福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75号原告孙龙忠,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石福德,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龙忠与被告石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龙忠以被告石福德送达地址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龙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龙忠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桐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