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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龙忠与被告石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忠,石福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75号原告孙龙忠,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石福德,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龙忠与被告石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龙忠以被告石福德送达地址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龙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龙忠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桐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