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1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1515号原告白某某,女,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工人。被告郭某某,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司机。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找到,故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雍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