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民辖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铜陵市新世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陵市新世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辖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黄镇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市新世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江培铠,董事长。上诉人铜陵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铜陵市新世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705民初273-1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铜陵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本案合同约定争议诉讼管辖地在工程所在地,此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路,按照行政区划属于铜陵市狮子山区范围,故本案应当由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户外广告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方式为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路十字路口,属于铜官山区管辖范围。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铜陵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铜陵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上诉理由:本案合同约定争议诉讼管辖地在工程所在地,此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路,按照行政区划属于铜陵市狮子山区范围,本案应当由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铜陵市新世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户外广告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有任何一方不遵守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工程所在地是北京路十字路口君悦印象裙楼楼顶。该地区按铜陵市行政区划属于铜官山区管辖范围。上诉人铜陵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策审 判 员 杨 莉代理审判员 管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韦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