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聂兵与张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兵,张继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278号原告:聂兵,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张继生,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兵与被告张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聂兵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继生银行账户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聂祝芬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聂兵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继生银行账户10×××00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聂祝芬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