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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国华与李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华,李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2033号原告杨国华,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李泽江,成都市龙泉驿区黄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雷,男,1988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12F、13F。负责人李小安,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倩,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华与被告李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杨国华负担。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彦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