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施维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维,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
案由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2407号原告施维。委托代理人倪宝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法定代表人彭仕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学增,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负责人徐剑雄,总经理。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负责人贾振功,指挥长。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原告施维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铁路修建合同关系,且工程地点跨贵州省黎平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规则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即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和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均有权管辖,本院并无管辖权,本院择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移送本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窦立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金富速 录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