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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温州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583号原告:温州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黎明西路161号401室。法定代表人:陈小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豪。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嘉龙物业管理有��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