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吝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39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凯,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吝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