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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吝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39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凯,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吝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