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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某、杜某婚姻家庭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渝0238执107号黄某、杜某: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巫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某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案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巫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巫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第二项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31日抚养费6557元执行完毕,于2016年4月19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