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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1194号原告钟某某,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邵某某,金堂县竹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