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佳信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袁红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佳信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袁红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330号原告:马鞍山市佳信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介华,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红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鞍山市佳信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红明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时确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席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翠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