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邹一静、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一静,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邹一静,女,195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62号。组织机构代码:163592821。法定代表人康益敖,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一静与被执行人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01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01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