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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特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148号申请人刘1,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申请人刘2,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申请人刘1与申请人刘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2自愿放弃杨名下所有存款的继承权,同意将杨名下所有存款变更到刘1名下。二、存款变更登记产生的费用由刘2一人承担。2016年4月19日,申请人刘1与申请人刘2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刘1与申请人刘2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1与申请人刘2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