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佳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史芳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佳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史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佳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史芳芳。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4〕郎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史芳芳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Q92**号小汽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同意被执行人史芳芳以上述车辆抵偿所欠安徽省佳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8175元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史芳芳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Q92**号小汽车一辆以38175元价格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佳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全部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曙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