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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赵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赵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77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执行人赵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403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划拨被执行人赵曜存款人民币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