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广君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39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广君,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5)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广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检察机关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检察机关于2016年3月7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2016年4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本院4月18日恢复审理,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广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东沈村村民被害人俞某某欲承包呼兰区方台镇高堡村金龙井屯的10.05垧五荒地,因其不是该村村民无法直接承包,遂找到高堡村村民李洪兵(已判刑)先与高堡村签订承包协议,再由李洪兵将该地转包给俞某某。2009年7月12日在时任高堡村村书记被告人刘广君、村委会主任白某某及村民段某某等人在场的情况下,李洪兵与白某某签订了承包期限为40年的《五荒地承包合同》(2014年1月1日至2053年12月31日),俞某某当场交付土地承包款20万元人民币,当晚李洪兵又与俞某某签订《五荒地流转合同书》将该地转让。被害人鲍含文欲承包该土地,李洪兵隐瞒其已将此土地转让给俞某某的事实,同时伪造了与高堡村签订的《五荒地承包合同》及与村民吴某某、马某某签订的土地(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使原承包土地面积由10.05垧增至13.28垧,承包期限延长至2063年12月31日,并于2013年6月10日与鲍含文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被告人刘广君作为村书记明知该土地已被李洪兵转包给俞某某且土地面积增加及承包期限延长的事实仍在合同书上签字予以确认,二人共同骗取鲍含文土地承包费用人民币57.4万元,赃款被李洪兵用于偿还赌债。2.2013年9月3日,李洪兵隐瞒该10.05垧土地已经流转给他人的事实,并伪造一份与高堡村签订的《五荒地承包合同》,与被害人大庆市居民田某某签订《五荒地承包合同》,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田某某,被告人刘广君明知该土地已经被李洪兵转包给他人还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二人共同骗取田某某人民币30万元,剩余20万元因发现被骗而未支付,赃款被李洪兵用于偿还赌债。案发后,刘广君、李洪兵返还田某某人民币5万元及奇瑞E5轿车一辆顶账4万元、收割机一辆顶账15万元。综上,被告人刘广君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两起,涉案金额人民币87.4万元,已返还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24万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31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瑞星花园小区将被告人刘广君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五荒地承包合同、收据、五荒地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刑事判决书、证人姜某某、段某某、李某某、白某某、马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俞某某、田某某、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广君、同案犯李洪兵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广君为帮助同案犯李洪兵实施合同诈骗,利用职务之便,在李洪兵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书上进行签字确认合同效力,二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广君在本案中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刘广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东沈村村民被害人俞某某欲承包呼兰区方台镇高堡村金龙井屯的10.05垧五荒地,因其不是该村村民无法直接承包,遂找到高堡村村民李洪兵(已判刑)先与高堡村签订承包协议,再由李洪兵将该地转包给俞某某。2009年7月12日在时任高堡村村书记被告人刘广君、村委会主任白某某及村民段某某等人在场的情况下,李洪兵与白某某签订了承包期限为40年的《五荒地承包合同》(2014年1月1日至2053年12月31日),俞某某当场交付土地承包款20万元人民币,当晚李洪兵又与俞某某签订《五荒地流转合同书》将该地转让。被害人鲍含文欲承包该土地,李洪兵隐瞒其已将此土地转让给俞某某的事实,同时伪造了与高堡村签订的《五荒地承包合同》及与村民吴某某、马某某签订的土地(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使原承包土地面积由10.05垧增至13.28垧,承包期限延长至2063年12月31日,并于2013年6月10日与鲍含文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被告人刘广君作为村书记明知该土地已被李洪兵转包给俞某某且土地面积增加及承包期限延长的事实仍在合同书上签字予以确认,二人共同骗取鲍含文土地承包费用人民币57.4万元,赃款被李洪兵用于偿还赌债。2.2013年9月3日,李洪兵隐瞒该10.05垧土地已经流转给他人的事实,并伪造一份与高堡村签订的《五荒地承包合同》,与被害人大庆市居民田某某签订《五荒地承包合同》,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田某某,被告人刘广君明知该土地已经被李洪兵转包给他人还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二人共同骗取田某某人民币30万元,剩余20万元因发现被骗而未支付,赃款被李洪兵用于偿还赌债。案发后,刘广君、李洪兵返还田某某人民币5万元及奇瑞E5轿车一辆顶账4万元、收割机一辆顶账15万元。综上,被告人刘广君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两起,涉案金额人民币87.4万元,已返还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24万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31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瑞星花园小区将被告人刘广君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线索来源和到案经过:2014年5月11日,呼兰公安分局方台派出所接到姜某某报案称,其所在的鲍氏公司2013年6月10日通过方台镇高堡村村书记刘广君、村长李某某及村民李洪兵,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购买五荒地200亩,交付67.4万元承包费购买此五荒地50年,后发现此五荒地在此前已经转卖俞某某。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刘广君被抓获。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刘广君现实表现一般。3.五荒地承包合同、收据、五荒地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俞某某提供五荒地承包合同一份,甲方高卜村委会,乙方李洪兵,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盖有该村委会公章),期限40年,签订日期2009年7月12日;交款票据一张,交款人李洪兵,交款金额20万元,收款人刘广君;五荒地流转合同书一份,甲方李洪兵,乙方俞某某,期限40年,签订日期2009年7月12日。鲍含文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甲方李洪兵,乙方鲍含文,原发包方法人代表李某某、刘广君(盖有该村委会公章),转让土地共200亩包括90棵树林带,转让费67.4万元,乙方付甲方57.4万元,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63年12月31日共50年,签订日期2013年6月10日。田某某提供李洪兵与田某某五荒地承包合同,土地面积10.34垧,金额50万元,承包40年,担保人刘广君、郭春峰,签订日期2013年9月3日;李洪兵与高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由白某某签字)五荒地承包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53年12月31日,共40年,价格20万元,签订日期2009年7月12日;2009年5月21日村委会记录一份,主持人刘广君、白某某,研究将涉案10公顷稻田卖出作为修路配套资金(20万元);哈尔滨58同城网站转让五荒地10万平方米40年承包合同网页打印件一张;2013年9月3日向李洪兵转账10万元、向郭春峰转账20万元银行记录各一张。4.李洪兵伪造的树木所有权转让合同及五荒地承包合同。5、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他来报案,方台镇高堡村的刘广君和李洪兵伪造合同将他的105亩水田转卖给别人了,这105亩水田是他2009年7月12日承包的,有承包合同。当时在呼兰“兰滨饭店”开的村民代表会将地承包给他,开会时有村民代表十多个人,有村书记刘广君、村委会主任白某某。当时当着村民代表的面,他把承包地款20万元当面交给当时村委会主任白某某,当时也给他开了收据。承包期是从2014年1月1日到2053年1月1日,共40年。因为这105亩地今年归他承包,他到呼兰区方台镇高堡村金龙井准备卖地时,遇到田某某也要卖这105亩地,他感觉不对劲,就把田某某买地的承包合同复印了。从田某某的合同上看,田某某是从李洪兵手中承包的,与他这105亩地是同一片地(时限也一致),田某某是50万元承包的,首付了30万元。签字时间是2013年9月3日,有刘广君和郭春峰为担保人。还有一份伪造李洪兵与原村长白某某签字的五荒地承包合同。他知道他的地被卖给别人后,在2013年12月份就开始找村书记刘广君,刘广君让他找李洪兵,他找李洪兵很长时间,李洪兵就躲他,在田某某与李洪兵签的转包合同中,也有一份是白某某与李洪兵签的承包合同,与他手中的是一样的,但白某某签字的笔体明显与他的那份合同上的笔体不同,也就是说(田某某手持的这份合同)是假的。当时村上卖给他的105亩地,还有40.5亩今年没到期,是村上承包给韩忠孝了,到2027年才到期。6、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郭春峰与刘广君、李洪兵将高堡村的10垧地卖给她们,后来她发现上当了,这块地在卖给她之前已经卖了两家。2013年8月份她通过电脑在网上看到郭春峰在呼兰区方台镇高堡村有10垧五荒地要卖65万的广告。她和她丈夫先后去了四趟。前两趟与郭春峰去看的地,但郭春峰说不清地的边界,郭春峰当时没和她们说实情,骗她们说是他和他舅刘广君合买的地。郭春峰说“这块地是高堡村的地,我花20万买的,这么低的价钱别人是买不到的,因为高堡村的书记刘广君是我舅,我能花低价把地买到。我舅刘广君还花了3、4万的人情钱,这地是我舅和我俩人的。现在因为我着急用钱,50万卖给你们。”第三趟郭春峰把李洪兵领去了,李洪兵也没说明白地的边界,当时打电话找村书记,刘广君说有事不去地里。第四趟是书记领她们去的,郭春峰在场。刘广君把卖给她们的地界告诉她们,后来她们还找人测的地,定的地界。签合同之前,她们与郭春峰去李洪兵家,书记刘广君也在那,他给担的保。刘广君说“你放心吧,差不了。我是书记,我不能骗你们。”当时她们看到这块五荒地的合同是李洪兵的名,就问怎么回事,郭春峰告诉她们说“地是我和我舅刘广君买的,我舅刘广君是大队书记不能用他的名签合同买地,我又不是高堡村的人,也不能用我的名签合同买地,我表舅李洪兵是高堡村的,所以用李洪兵的名买的地。”当时她丈夫向刘广君要村里有关这块地的手续,刘广君说会计住院,过两天会复印给她们。她们在得到复印件后过了几天,在呼兰的一个饭店,她和她丈夫还有李洪兵、刘广君、郭春峰在场,合同是她与李洪兵签的,刘广君与郭春峰作的保。合同是50万元买10垧地,买的40年。当时她让她女儿汇30万元,分两个卡汇的,汇给郭春峰卡20万,汇给李洪兵卡10万。在去年下雪前,她们收拾地时,想向外租地,当地人知道后就告诉她们还有个人要向外租地。当时她还没相信,后来通过关系找到之前买这块地的俞某某,她们看到俞某某的合同后,就找到郭春峰问怎么回事,郭春峰又领她们去找刘广君,刘广君告诉她和她丈夫说“你别听别人乱说,到时我保证能让你种上地,他们我们都有安排。”这事就一直拖到现在。年前她们要报案,刘广君和李洪兵约她丈夫,先给她5万元,说是算利息钱,等贷款下来就给她们钱,后来也没有给她们。一个月前刘广君向她们要原始合同,要抵给她们两台车,因为当时签合同时签了两份,李洪兵他们那份没有拿,所以她手头有两份合同,她就给了他们一份合同。刘广君将他姑爷的一台旧的轿车抵了4万元钱给她们,她们卖了3.8万元,李洪兵抵给她们一台玉米收割机,作价15万元,后来她们卖了13万元。还剩6万元李洪兵他们也不打算给她们,她们打电话要钱,刘广君不与她们说好话,后来她告诉他们她手头还有一份合同,刘广君的态度才有所缓和,但剩下的钱还没有给她们。7、被害人苑某某的陈述:其所陈述内容与田某某基本一致。8、证人段某某的证言:2009年7月份左右,村上要卖地还村上修道的钱,当时的村书记刘广君通知他们村上的人都上呼兰吃饭,说把村上有10垧五荒地要卖,卖了40年20万元。他只知道是李洪兵给联系的俞某某。签了合同,是当时村主任白某某和李洪兵签的,当时吃饭的有刘广君、白某某、李洪兵、高禄涛、苗国昌、俞某某和他,20万元钱是现场交的,俞某某把20万元交给白某某了,白某某交给高路涛了。当时俞某某说“李洪兵签的合同,他把地又流转给我了,流转的事得要公证。”李洪兵说要花公证费。刘广君书记说从20万元里拿出1.2万元的公证费,当时给了李洪兵,李洪兵打了个便条交给了白某某。这个便条写啥他也没看着,现在还在白某某手,当时也没有入账,在那悬着那。因为村上卖这块地,原村长白某某在达成协议上不签字,买地的俞某某找人做的白某某的工作,又因为俞某某不是本村人,所以当场让李洪兵签的字,俞某某拿的钱,李洪兵与俞某某做的流转。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他从2011年9月20日任高堡村主任,上一任是白某某。知道村里卖给李洪兵一块土地的事,10.05垧,合同期限40年,在金龙井屯下沟房后。李洪兵把此土地转租给俞某某、田某某的事他不知道。李洪兵把此土地转给鲍氏家居公司是,是李洪兵或者是刘广君给他打电话让他去的李洪兵家,他记不清是谁给他打的电话了,告诉他带着公章。他到李洪兵家时李洪兵、刘广君,还有鲍氏公司4个人鲍总、姜总、邹浩都在。当时说是招商引资,鲍氏公司说以后能为村民解决一些实际问题,鲍氏要求他们提供电源,他们村没有钱,这样鲍氏提出延长一些期限,李洪兵和村委会的合同是40年,他们商量后在李洪兵转包合同上又续了10年,电源的钱就由鲍氏来出。又续10年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是刘广君让他签他就签了,没收钱。李洪兵和高堡村签订的合同当时李洪兵提供给鲍氏了,他当时看了,有白某某的签字,盖的村里的章,合同是10.05垧地。吴某某的经营权合同村委会没有收回,吴某某是否转包给别人他不知道,但今年吴某某还在种着这块地。马某某的90棵树的林地合同他不知道是否转让给他人,但马某某还主张此林地是他的。李洪兵把这块地卖给田某某,刘广君给担保的事他后来知道了,后期李洪兵没有钱返给田某某买地钱,李洪兵用收割机顶的钱,刘广君和老苑(田某某丈夫)找他给调解的。10、证人白某某的证言:俞某某买地的合同时他签的字,李洪兵也在合同上签的字,俞某某交的20万元钱,另一份合同不是他签的字,是假合同,田某某买地的事他不知道。2009年7月12日,他们村的苗国昌找他到呼兰一个饭店,当时在场的有高堡村书记刘广君,会计段某某、周胜芳、苗国昌、高路涛。这一切事都是刘广君一手安排的。东沈村的俞某某当时从李洪兵手里转包了约10垧的五荒地,那10垧地当时是韩忠孝与马某某在承包。俞某某买地交了20万元,买了高堡村金龙井的稻田地十来垧,买的40年。地是刘广君、金居民、高路涛和他一起量的。承包合同是刘广君作的。他看了后在承包合同上与李洪兵一同签的字。当时在饭店俞某某把20万元交到他们村上了,当时刘广君让他给李洪兵拿走1.2万元,说是公证费,他当时给了李洪兵1.2万元。其余的基本上都用于修路和修自来水了。1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他从未将其所承包土地转让给李洪兵。1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他从未将其所承包土地转让给李洪兵。1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09年7月12日之前,高堡村李洪兵找到他说他们村里有10垧多五荒地要卖20万,当时他打算买但没那么多钱,他就找到他朋友俞某某商量买这块地的事,这样俞某某拿了20万元他们俩把这块地买下来。他当时给俞某某写了10万元欠条。他们买地合同是在呼兰区的一个饭店签的,俞某某在银行取的20万元钱,在签合同的现场通过李洪兵交付给高堡村上了,李洪兵与村上签的合同他没看过,都是俞某某一手办的。14、证人姜某某的证言:他们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含文)在方台镇高堡村购置了一块土地,今天他负责带人来组织生产受到别人阻拦,对方称也具有对此块土地的经营权,他们找来高堡村书记刘广君和村主任李某某到现场,他俩证明了他们公司有经营权,但俞某某不同意。他们公司购买土地时间是2013年6月10日,购置土地200亩,期限50年,从2014年1月1日到2063年12月31日,总额67.4万元,已交付57.4万元,同时他们又交了他10多万元,也有合同,他现在没有拿来。阻拦的人叫俞某某,俞某某说也是从李洪兵手里买来的土地,也是这块土地,俞某某说他手里有李洪兵在高堡村购地的合同和交款票据。他认为他们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他们经过村委会同意,村委会盖章了,法人代表和村书记都签字了。听说李洪兵把地卖给俞某某了,是2009年卖的,但当时没有经过村政府,还听说李红兵还卖给了一个叫田某某的。若有关机关认定他们的合同是后签的,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他们将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同时告高堡村村委会主任李某某、党支部书记刘广君及转让人李洪兵涉嫌诈骗。15、同案犯李洪兵的供述:2013年6月份时,他找与村上所签的承包合同原件没有找到,就自己重新打了一份,模仿白某某字体在合同上的法定代表人处签上了“白某某”的字。公章是他在签合同的前一两天从村长李某某手拿到盖上的。他与俞某某的合同是2009年7月12日晚上签的。与村上所签的承包合同是2009年7月12日下午在呼兰会宾楼签的,在场的人有村书记刘广君、村委会主任白某某、村会计高路涛、段某某、苗国军、王某某、俞某某还有他。当天下午是俞某某在建设银行取的钱,他和王某某陪着取的。俞某某取完钱后,把20万元给他了,他拿20万元钱与村上签的10垧五荒地承包合同。村干部刘广君和白某某当时不知道实际买地的人是俞某某或王某某。2008年7月12日之前,他与王某某说高堡村要修路,有10垧五荒地要卖20万,他没那么多钱。王某某帮着联系到了东沈村的俞某某。后来俞某某就从吉林回来,从银行取了20万元钱,因为俞某某不是高堡村的人,不能直接买地,所以俞某某拿钱让他从村上承包这块地,而后晚上又与他签的流转合同,就是他将这块地转包给俞某某。当时他提出要公证,但是费用怎么办,刘广君说从这20XX面给出这笔费用,然后让白某某给了他1.2万元公证费用,他给白某某出的条。他把这笔钱给花了,公证也没有办。在2013年6月10日他又将地卖给鲍含文了。他认识邹浩,他跟邹浩说“我欠别人40多万,赌博输点钱,你帮我个忙,有块地帮我卖了”。邹浩说得找鲍含文。这样他就将那10垧多地以67.4万元卖给了鲍含文。因为当时量地时量多了,他就多卖了一些钱。签合同时有他和鲍含文、刘广君、李某某在场。他与鲍含文签的合同,李某某与刘广君确认合同内容有效,在合同上签字了。签合同时鲍含文交了现金2.4万元给他,他拿钱后还账了。后来鲍含文又通过银行转账给他55万,他拿到钱后也还账了。他与鲍含文所签的合同上的地的面积是10.34垧,后来变成13.28垧了,多出的面积是他们按照合同上用测绘仪量的,当时按地的边界量多了,当时对方问他多出的地是怎么回事,他说是马某某和吴某某的,但是如果对方要,他可以通过流转的方式给对方。多出的地是村上的荒地。多量了有40亩地左右还有90棵树。他伪造的他与马某某及他与吴某某签的合同,将多量的这40亩地及90棵树卖给鲍含文的,他当时出示了伪造的合同,并且将伪造的合同当场交给了鲍含文。当时刘广君和李某某都在场了,而且签字了。刘广君是他表哥,李某某是他亲哥。刘广君是村支部书记,李某某是2011年任的村委会主任至今。将40年的流转期限变成50年,那是刘广君和李某某同鲍含文一方怎么谈的他不知道。这块地总共是67.4万,已交给他57.4万元现金,剩下的10万元等鲍含文方实际使用时再给他。他没有给刘广君、李某某好处费,这57.4万元他用来还债了。去年他赌博输了,还欠银行钱,是他外甥郭春峰给他还了25万元贷款,他没有钱还郭春峰,郭春峰在网上给他联系的田某某。他当时把这10垧五荒地以50万又抵押给田某某,田某某当时打给他账户10万元,打给郭春峰账户20万元。他说在今年能给田某某30万,如果给不上30万,他就能让田某某种上地。他没有对郭春峰说过这块地他已经卖出去了,郭春峰同田某某联系后和他说有人要买地。郭春峰是否领田某某看地了他不知道,郭春峰以前没去过他的地。他领田某某夫妻去他的地看过,他当时给田某某夫妻二人指过地的边界并告诉田某某是十垧零五。刘广君是否领田某某夫妻去看他的地了他不知道,他和田某某签合同时,是郭春峰领田某某夫妻两人去的他家,他就把刘广君找到他家了,然后就谈地的事,谈完后他们去的呼兰吉品轩私家菜签的合同,刘广君和郭春峰都在场并在担保人处签的字。他们签的五荒地承包合同。地钱是30万,田某某打他农行卡10万元,20万元打到郭春峰的卡上了,因为他欠郭春峰25万元,还给郭春峰20万。他没给刘广君钱,是田某某提出找书记担保,所以他就找刘广君担保。他没有向田某某夫妻说过他和刘广君、郭春峰之间的亲属关系,田某某提出要他和村委会签订合同的原件,他谎称原件在他妻子那,他妻子不让拿,但对方要求签合同时把原件带上,他就伪造了合同,然后盖上村委会的公章。公章是签合同之前从他哥李某某那将村委会的公章拿来的。他没告诉李某某用来伪造合同,他说是办贷款手续盖公章。刘广君知道他与村委会的合同是假的,郭春峰不知道。田某某有可能知道合同是假的,就向他要钱,他在年前给了田某某5万元,今年的3月份在刘广君和他五哥李某某的协调下,他给田某某一辆奇瑞E5轿车作价4万元,还给一辆收割机,作价20万,李某某是在今年的3月份田某某向他要钱的时候知道这件事情的。俞某某买地时曾经口头答应过他,如果他能帮忙买下地,俞某某就给他好处。俞某某当时承诺给他一垧地种40年,如果不给地就给他20万元。16、刑事判决书:李洪兵于2014年12月1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17、被告人刘广君的供述:他参与李洪兵的诈骗案件了,李洪兵为了骗钱,采取一块地多卖的方法,当被害人向他求证时,他为李洪兵提供了证言,为李洪兵的行为担保了,致使李洪兵诈骗成功了。李洪兵利用手中的合同,先把此块地承包给了一个叫俞某某的人,后又把此地卖给鲍氏集团了,后又卖给了一个叫田某某的人。在李洪兵与鲍氏集团转让这块地的过程中,鲍氏集团提出先确认土地面积、位置,这样他陪同鲍氏集团工作人员到了李洪兵所承包的那块地(当时由他人经营),就地的位置面积进行了确认。后期在签合同时他又在转让合同上签了字。他所指认的地理位置、面积与李洪兵和村委会所签合同中的地理位置、面积不相符,村委会当时没有收回韩忠孝名下的3公顷地的使用权,但李洪兵说他从韩忠孝手中取得了此3公顷地的使用权了。李洪兵和鲍氏集团的转让合同中,使用期限增加了10年,土地面积增加了韩忠孝名下的3公顷土地。是他和李某某决定的。他当时就相信李洪兵了。在他被抓捕归案前,已交代家人集钱代替李洪兵还当事人的钱,为李洪兵办这个事他一分好处也没得到。他就是出于亲情被李洪兵给套住了,签了这个字。下一份虚假合同也就签了,套住没办法了。李洪兵与田某某之间的合同他知道。田某某先期付给李洪兵30万元,后期田某某知道李洪兵把一块地卖了好几家她被骗了,就找李洪兵和他处理此事并要告状,他和李某某怕她告状,就帮助李洪兵平事,先退给田某某钱和物,合计24万左右。在田某某告状前还欠田某某6万元,李洪兵始终没还上。他在李洪兵与田某某的合同上签字确认的原因,李洪兵当时跟他说着急用钱,就想用这块地抵押给田某某,从她手里弄点钱先花着,事后再还钱平事,所以他当时签字确认了。被告人刘广君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受害人鲍含文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君为帮助同案犯李洪兵实施合同诈骗,利用职务之便,在李洪兵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书上进行签字确认合同效力,二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刘广君在本案中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案发后,刘广君及其同案李洪兵能够积极返赃,弥补了受害人田某某的大部分损失,综合本案的案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广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石伟华审判员 关伟平审判员 侯志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曲 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