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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苏银花申请执行贺金山、刘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银花,贺金山,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苏银花,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贺金山,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洁,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人贺银花与被执行人贺金山、刘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保字第1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贺金山在鄂尔多斯银行工资账户。现需划拨已冻结的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贺金山在鄂尔多斯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边志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