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5民初457号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双双,女,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甲,男,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3年11月20日经人介绍相识并定下婚事。2005年农历12月2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刘某丙,××××年××月××日生育长子刘某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生活期间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致使夫妻感情日趋冷淡。被告经常无端生事与原告吵架,现原告与被告分居两年之久,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刘某甲辩称,原告与被告2003年11月订婚,××××年××月结婚,订婚时给原告现金三千元及礼品,家具是被告买的。自结婚至今11年,生育3个子女,原告没有外出打工挣钱,全家五口人的生活及其他费用全靠被告一人负担。被告每年打工的收入全部交给原告。原告带着剩余的钱及存款于2014年7月离家出走,只是有时回来看孩子,没有向家拿过钱,子女靠被告父母抚养。被告与原告基本没生过气,原告打骂被告,被告不还口不还手。夫妻感情正常,请求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三个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的家庭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的婚前财产不应当归原告。并追回原告带走的7000元存折和小麦款8000元及其他款项共计2万余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刘某丙,××××年××月××日生育长子刘某丁。原告的嫁妆除被子外,其余电器及家具均是被告所买。孩子出生后庆贺的时候,原告的娘家赠送给原、被告美玲牌双开门冰箱一部、煤气灶一套。另外原告娘家的一部东方红牌四轮拖拉机存放在被告家中。原告在庭审中要求被子、拖拉机、冰箱归自己,放弃其他财产的分割。婚后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7月原告因与被告发生矛盾离家出走,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2月1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春节前原告回被告家中看望孩子的时候,被告与原告发生打骂,派出所出警介入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至今已经分居近两年。在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告没有积极与原告调和,反而矛盾激化并发生打骂事件,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离婚后原告无固定居所,其要求抚养两个孩子会加重其生活负担,对孩子成长不利。应由原告抚养长女,由被告抚养次女、长子为宜。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相应的子女抚养费。原告的嫁妆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应当归原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子归自己所有,放弃其他个人财产,应予支持。冰箱、煤气灶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应当共同分割,冰箱归原告所有,煤气灶归被告所有。拖拉机属于原告娘家的财产,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其带走的7000元存折和小麦款8000元及其他款项共计2万余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刘某甲离婚;婚生女刘某乙由原告张某某抚养,婚生女刘某丙、婚生子刘某丁由被告刘某甲抚养,原告张某某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告刘某甲子女抚养费3000元,至婚生子刘某丁成年之日止;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子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中美玲牌两开门冰箱归原告所有,煤气灶归被告所有;被告刘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东方红牌四轮拖拉机一部。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瑞生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朱全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