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2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边宝英与边伟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宝英,边伟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2765号之一原告:边宝英。委托代理人:周海燕、钱嘉佳,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伟杉。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宝英与被告边伟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边宝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边伟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边宝英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边伟杉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宝英撤回对被告边伟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80元,依法减半收取434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用7360元,由原告边宝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祝向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