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柏清与刘建丰、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柏清,刘建丰,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72号申请执行人陈柏清。被执行人刘建丰,居民。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铜安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法人代表邹志勇,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号向被执行人刘建丰、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建丰、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至衡东县人民法院。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燕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