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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关民生与何全社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民生,何全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494号原告关民生,男,1956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何全社,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民生与被告何全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民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民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