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秀珍与纪圣宏、于凤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珍,纪圣宏,于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林秀珍,女,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元区。被执行人纪圣宏,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于凤梅,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林秀珍与被执行人纪圣宏、于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纪圣宏、于凤梅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纪圣宏、于凤梅有多个债务案件在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纪圣宏、于凤梅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商用房产正在进行处置,需待处置后分配。本案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义忠审判员 蔡章薛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