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XX真与王顺平、平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真,王顺平,平培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叶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XX真,女,1991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被告王顺平,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平培培,女,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XX真诉被告王顺平、平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培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顺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和原告丈夫是远房亲戚。2015年5、6月份,被告王顺平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碍于情面,先后借给被告王顺平125000元。后原告多次向其追要,被告王顺平在2015年9月18日向原告书写借条一份,承诺第二天还款,如未还款,愿意用其所有房屋抵偿借款,但被告仍未按时还款,且拒不见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5000元。被告王顺平、平培培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被告王顺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我王顺平因生意周转借XX真现金拾贰万五千元整(125000),如明天还不上以房屋抵押。”借款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顺平欠XX真借款125000元,有王顺平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XX真要求王顺平偿还借款12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王顺平与平培培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属二被告之间夫妻共同债务,但借条上并未有平培培的签名,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被告平培培对该笔债务有举债的合意及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原告要求被告平培培共同偿还上述借款,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真借款125000元;二、驳回原告XX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王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明哲审判员 王 蒙审判员 王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