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桂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南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南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21号原告黄桂芳,女,1949年12月20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谢雨蕉,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军,绵阳市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南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南河路19号文昌街1号。负责人:郭海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权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支行职员。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金菊街6号。负责人:曾振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职员。案由:储蓄存款纠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储蓄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代继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