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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银诉被告崔发云、钦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崔发云,钦天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1764号原告杨银,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户。被告崔发云,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被告钦天华,男,成年人,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银诉被告崔发云、钦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银以崔发云、钦天华已经还清欠款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雅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