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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崔爱菊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爱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340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爱菊,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7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诉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爱菊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爱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爱菊与被害人张某丙系夫妻关系,2013年以来,张某丙曾两次向法院起诉与崔爱菊离婚但未被准许。2015年7月22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崔爱菊在新乡市化工路与文化路交叉口附近的田姐宠物店接到牧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得知张某丙又起诉离婚,非常恼怒并怀恨在心。在向老板辞职后赶回新乡市红旗区安居新村二期7号楼2单元2楼南户其家中,用家中的菜刀朝被害人张某丙的颈肩部连砍三刀,致使张某丙喉部离断伤,颈后部、左肩部软组��裂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丙因外伤导致喉部离断裂,该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张某丙颈前部单个瘢痕长达12.0cm,该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张某丙颈左后部及左肩部瘢痕累计长达17.0cm,该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鉴定意见:张某丙所受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崔爱菊的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等证言;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崔爱菊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崔爱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望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依法判处。被告人崔爱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希望被害人能够原谅自己,其女儿还小,现在很后悔,希望对其从轻处罚。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爱菊与被害人张某丙系夫妻关系,2013年以来,张某丙曾两次向法院起诉与崔爱菊离婚但未被准许。2015年7月22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崔爱菊在新乡市化工路与文化路交叉口附近的田姐宠物店接到牧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得知张某丙又起诉离婚,非常恼怒并怀恨在心。在向老板辞职后赶回新乡市红旗区安居新村二期7号楼2单元2楼南户其家中,用家中的菜刀朝被害人张某丙的颈肩部连砍三刀,致使张某丙喉部离断伤,颈后部、左肩部软组织裂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丙因外伤导致喉部离断裂,该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张某丙颈前部单个瘢痕长达12.0cm,该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张某丙颈左后部及左肩部瘢痕累计长达17.0cm,该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鉴定意见:张某丙所受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崔爱菊基本情况、照片、前科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及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案发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崔爱菊系投案自首。4、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证实对案发时被告人作案工具和作案时的衣服进行扣押的情况。5、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崔爱菊之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现在因故意伤害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严肃���,须将犯罪嫌疑人崔爱菊进行逮捕。6、民事起诉状证实张某丙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起诉和崔爱菊离婚的情况。7、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证明、伤情照片、病历证实2015年3月29日2时许,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接110报称,在新乡市荣校路荣军家属院5号楼1单元1层有人打架,当事人报称父母在家中打架,后该局民警将嫌疑人张某丙移交治安管理大队,当事人崔爱菊到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崔爱菊受伤时的照片及相关治疗病例的情况。8、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丙因外伤导致喉部离断裂,该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张某丙颈前部单个瘢痕长达12.0cm,该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张某丙颈左后部及左肩部瘢痕累计长达17.0cm,该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鉴定意见:张某丙所受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9、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7月22日早上其在安居新村2期7号楼2单元2楼南户其家其卧室里睡觉,其听见爸爸和妈妈在吵架,后来其妈妈喊其起床,其去了趟厕所,然后回卧室,其听见其爸爸很痛苦的喊了一声,其以为是其爸爸的腿碰到什么地方了,因为其爸爸的腿上本来就有伤,后来其看见妈妈从爸爸的房间里拿着一把菜刀出来放在厨房的水池里,菜刀上有血,然后又将菜刀放到案板上,后来其妈妈又去换衣服,其看见她的裤子上有血迹,然后其就去爸爸的房间,其进屋的时候看见爸爸坐在在床上坐着,脖子上有伤,一直在流血。其××其愣了一下,爸爸让其赶紧打120,××声音很小,其赶紧用手机拨打了120电话,然后爸爸又躺在床上了,然后其回到房间里听见妈妈打电话报警了,其也打电话给120,中间其妈妈又回到爸爸的房间里,不清楚干什么了,之后警察和120都赶到了。10、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是三七一医院的护师,2015年7月22日上午,其正在值班,接到急救情况说安居新村有人被砍伤脖子了,后其和医生就出诊了。到了事故现场的楼下,有个小女孩(伤者的女儿)将他们接到楼上,进屋后,看见一男子躺在床边的地板上,满身是血,随后公安民警也到了,××医生喊伤者,伤者没有动静,还以为伤者不行了,后来发现伤者动了一下,其就在医生的指令下开始抢救伤者,后又将伤者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了。××病人的喉咙被切开了,左颈部也有一口,听女孩说是她妈拿菜刀砍的。1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是三七一医院的医生,2015年7月22日上午,其正在值班,接到120急救电话说安居新村有人被砍伤脖子了,后其和护士张某乙就出诊了。到了事故现场的���下,有个小女孩(伤者的女儿)将他们接到楼上,进屋后,看见一男子躺在床边的地板上,满身是血,随后公安民警也到了,旁边一个年龄大的女子说是她用菜刀将伤者砍伤的,当时其和护士开始抢救伤者,后又将伤者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了。当时病人的喉咙被切开了,左颈部也有一伤口,颈部肌肉断裂,喉管周围不断出血,断裂的喉管内有血块。12、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是张某丙的主治医生,2015年7月22日其值班,上午10时许说有人需要手术,其赶紧过去急诊手术室,看见一男子浑身是血,喉部离断伤,颈后部刀伤,后背也有一刀伤,当时病人到手术室意识还是比较清醒,后来其将该病人喉部及身上的伤口缝合后送到其科室,该病人由其负责。1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2日早上8时许,其在家里的卧室内睡觉,其爱人崔爱菊���卧室问其离婚的事,其当时也没有说什么,崔爱菊说不让其好过,其在床上躺着闭着眼睛,然后崔爱菊出去了,大约几分钟后,忽然觉得脖子疼,就赶紧坐起来了,其从床边的镜子里看见脖子里的血往外喷,崔爱菊拿着刀在其床边站着,还用刀砍其,其就去抓崔爱菊的手,他们在僵持的时候,看见女儿在卧室门口站着,其就对其女儿说让打120,后来其觉得身上越来越软,就慢慢地倒在床边了,其听见崔爱菊说反正死了,就把其手上的戒指摘掉了,后来其听见崔爱菊好像是给警察打电话,说她杀人了,人已经没救了,最后还给她姐打电话说把其杀了,让她姐照顾好家里的孩子张某甲,再后来120和民警都到了。当时出诊的医生说其不行了,然后其用手指动了一下,有一个女的看见说还没死,他们就开始对其救治,并将其送到三七一医院了。并证实崔爱菊当时拿着家里��菜刀,刀身是黑色的,刀把是绿色的。14、被告人崔爱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辩称其案发后第一时间去抢救被害人了,当时其拿衣服捂着被害人的伤口,并打电话报警的事实。希望得到被害人的原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爱菊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伤害部位为脖颈等致命部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崔爱菊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崔爱菊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崔爱菊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爱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东峰审 判 员  张敬美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