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钱程与郑楠,李德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程,李德磊,郑楠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0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钱程,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黑龙江龙运客运股份有限公司科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德磊,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楠,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营口埃谱精密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辽宁省营口市(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再审人钱程因与被申请人李德磊、郑楠委托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钱程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钱程认为,郑楠一审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钱程与李德磊明确约定一审所涉债务系其个人债务或钱程确知郑楠、李德磊之间关于婚内财产的约定,故依法不能认定一审所涉债务为个人债务。(二)钱程认为,郑楠、李德磊之间对于婚内财产的约定发生于一审所涉法律关系发生后,故此约定与一审无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钱程认为,郑楠否认一审所涉部分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但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至李德磊,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三、一审审理程序不合法。在钱程与李德磊、郑楠委托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郑楠因离婚纠纷将李德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钱程将此情况告知原审法院,法院仍作出损害钱程合法权益的判决。本院认为:一、关于申请再审人钱程主张的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一)钱程与李德磊、郑楠委托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追偿权纠纷案件中,一审法官分配由李德磊承担28万元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举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钱程主张的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能成立。(二)一审中,李德磊、郑楠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未作为一审裁判的依据,作为提出再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三、关于一审审理程序不合法的问题。李德磊、郑楠在离婚案件中均未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且李德磊、郑楠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会损害钱程的合法权益,一审的审理程序并不违法诉讼法的规定。综上,钱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钱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修 辉代理审判员 华 夏代理审判员 岳永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秀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