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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XXX诉被告阳泉市融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阳泉市融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380号原告XXX,女,1962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阳泉市融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海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阳泉市融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