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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毕丽艳申请执行唐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丽艳,唐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毕丽艳,女,58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唐玉霞,女,60岁,汉族,市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元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你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唐玉霞在你行账户存款,账号直至67905元整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志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