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吴燕峰与任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峰,任建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29号原告:吴燕峰,男,汉族,住广西省贵港市覃塘区,公民身份号码×××3117。被告:任建全,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公民身份号码×××341X。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燕峰诉被告任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为1226元,原告吴燕峰已预交613元,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吴燕峰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补预交案件受理费613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供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现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燕峰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燕峰负担。审 判 长 饶 琨审 判 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丽萍陈奇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