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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耿大明与河北旭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大明,河北旭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耿大明,男,汉族,1984年9月9日生。被执行人河北旭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怀特第六小区3号楼2005室。法定代表人范东明,该公司总经理。耿大明与河北旭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74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耿大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在石家庄市裕华区辖区内,为及时方便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749号裁决书,耿大明与河北旭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合同纠纷一案指令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游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