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宗柱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柱,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702号原告刘宗柱。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柱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宗柱负担。审判员 刘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