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宗柱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柱,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702号原告刘宗柱。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柱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宗柱负担。审判员  刘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