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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董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409号原告董某,女,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任某,男,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