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董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409号原告董某,女,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任某,男,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