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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30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田安国与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安国,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30民初453号原告:田安国,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喀什地区。委托代理人:胡晓军,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被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田安国诉被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安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安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婷婷新疆维吾尔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