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高雪化与慈利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雪化,慈利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符春阶,高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821行初9号原告高雪化,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慈利县。被告慈利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法定代表人杨年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军,男,1978年出生,土家族,系慈利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符春阶,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慈利县。第三人高雪梅,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慈利县。原告高雪化诉被告慈利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雪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雪化负担。审 判 长 刘 俭人民陪审员 吕筱萍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