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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永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陈永民,韩涛,马永全,XX,马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孔繁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永民,男。被执行人韩涛,男。被执行人马永全,男。被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马永福,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诉被告陈永民、韩涛、马永全、XX、马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同民商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马永富于判决生效即日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7082.9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7元。被告韩涛、马永全、XX、陈永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2015年11月16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永民、韩涛、马永全、XX、马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同执字第8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红伟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