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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韩雪峰、何健奎与肇东市龙升新世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峰,何健奎,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马政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931号原告韩雪峰,住肇东市。原告何健奎,住肇东市。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敬宇,住肇东市。被告马政强,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姚敬宇,住肇东市。原告韩雪峰、何健奎与肇东市龙升新世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雪峰、何健奎、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敬宇,被告马政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敬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雪峰、何健奎诉称,2015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被告马政强作为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在该协议上签字担保。该协议规定: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商场二楼租金300,000.00元,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前支付200,000.00元,余额100,000.00元于2015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被告马政强为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担保还款,还款到期被告只给付原告租金100,000.00元,尚欠200,000.00元至今被告未予给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房屋租金200,0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用,被告马政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马政强辩称,欠二原告租金200,000.00元,是事实。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房屋租金200,000.00元属实,没有异议。被告公司资金短缺,没有还款能力。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原告韩雪峰、何健奎与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规定:被告龙升公司欠二原告龙升商场二楼二年租金共计300,000.00元,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前支付200,000.00元,余欠100,000.00元被告于2015年11月1日前付清。如本协议龙升商贸公司不能如约向原告直接交付租金由担保人马政强直接向原告给付租金。被告公司代表孟宪波、担保人马政强、原告韩雪峰、何健奎分别在协议上签字摁手印。协议签订后被告龙升商贸公司只给付二原告租金100,000.00元,下欠200,000.00元,经二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予给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马政强立即给付欠二原告的房屋租金200,0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辩解、2015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黑龙江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租金未予偿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马政强为黑龙江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担保还款属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给付该租金的连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韩雪峰、何健奎房屋租金人民币20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马政强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被告肇东市龙升新世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马政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立峰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代理审判员  方树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