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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9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韩校与范朝平、河南财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校,范朝平,河南财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882号原告韩校,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红奎,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朝平,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被告河南财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校诉被告范朝平、河南财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校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范朝平银行存款2392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韩校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范朝平、河南财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2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标的额239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鹏鹏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