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高耿群与高耿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耿群,高耿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889号原告高耿群,农民。委托代理人孟祥海,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耿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耿群与被告高耿峰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耿群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耿群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高耿群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耿群负担。审 判 长 冯宪勇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