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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高耿群与高耿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耿群,高耿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889号原告高耿群,农民。委托代理人孟祥海,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耿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耿群与被告高耿峰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耿群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耿群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高耿群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耿群负担。审 判 长  冯宪勇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来源:百度“”